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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9日 星期日

對於糾紛排解的思考之二

         接續上一篇文章,例如阿雄和阿發兩人吵架,阿雄有招可以出阿發也有招可以出。兩人如果願意來簽和解,明定雙方都不可以出絕招,否則就違約。這樣事情是不是就解決了?

        那這樣殺傷力是不是減少很多?出絕招會扣一半的血,但自己也會挨絕招。那是不是都不要用比較好,如果今天是實際上一方全對,一方全錯的情況,那這樣錯的一方還是乖乖認錯比較好,因為沒有絕招可以用。

        如果非要把絕招施展出來,那是不是只能兩敗俱傷?而且誰輸誰贏還不知道,最後法院民事庭可能各打五十大板;法院刑事庭可能判個罰金或拘役,這樣是不是兩人真正想要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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