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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0日 星期一

對於糾紛排解的思考之三

        接續上一篇文章,固然,要走刑事的話,會依罪名而有公訴罪的問題。也就是說,就算是雙方和解了,訴訟程序也會走到完為止。但這並不代表和解就沒有任何效果,還是可以成為法官量刑時的參考依據。

        和解雖然不是萬能,但卻是雙方坐下來談的第一步。而和解條件的訂立,也不代表就是任一方一定有錯。到底有沒有錯,有沒有過失,固然可以由法官來做出判斷,但如果雙方不想追究誰對誰錯了,也可以就此打住,不需要再去浪費司法資源。

        說得誇張一點,過失小的人也可以主動多讓步一些,例如支付一些費用,以讓這件糾紛早日落幕。因為之後再為這樣的事情去浪費時間,損失的還是自己。想對付別人結果整到自己,這樣的情況也是有可能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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