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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9日 星期四

道歉的誠意

        最近看到一些調解委員的媒體投書,強調調解的重要性,調解成立也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能夠有效解決雙方來回開庭的時間。就被害人的角度而言,有時是需要被告付一筆錢,以求能快速填補他的損害。有時則是著眼於對方的態度,在態度良好的情況下,願意用一筆適當的和解金來作為紛爭的結束。
        因此在後者的情況,尤其注重被告的誠意,和解金的多寡反而不是第一優先考量。如果態度不好,真要填補所有損害,被告也鐵定拿不出來,那連談都不用談。被害人也可能拼著先不拿和解金,而是賭一口氣,就是要讓被告被判刑。所以作錯事的人要了解,被害人是沒有必要清楚說明要表達什麼誠意的。要問問自身有沒有表現出應有的道歉態度?例如發生車禍撞傷人事件,有錢的被告車主用一百萬元和解,沒錢的則用30萬和解,可以說錢賠得多態度就可以隨便嗎?而對於兩方說好分期付款的和解金,後來拖延不付,是不是讓被害人來拜託加害人繼續繳?
        月光覺得,調解是一個很好的制度,也能夠讓雙方有溝通的機會以產生合理的金額,但如果因為道歉的誠意不足,不僅容易破局,也會為加害人自己招來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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