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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6日 星期一

當法務部決定讓一位檢察官停職時(蘋果投書)

              花蓮地檢署林檢察官因帶警至幼兒園為女兒討公道事件,原本檢審會曾考量將林檢調至澎湖地檢署,澎湖縣長知悉此事立即向法務部長表示不歡迎之意,但北檢及高檢則表示可接受林檢的調任。最後會議決定將林檢停職送監察院,將林檢留在了花蓮地檢署。
        先前有一位美國加州高等法院的法官波斯基,因為將一件檢察官求刑6年有期徒刑之性侵案被告輕判為有期徒刑6個月,引起加州聖塔克拉拉郡的居民不滿,而發動了罷免程序罷免該法官。台灣沒有像美國加州一樣的制度,可以由五分之一的選民發動罷免程序來罷免民選的法官。檢察官雖然不能藉由罷免程序來使其免去職位,但仍有其他制度可以讓其免去職位。而經由媒體的報導,民眾仍可發動輿論的壓力讓法務部檢審會改變會議的結論,由原有的改調澎湖地檢署變為停職並移送監察院。我覺得透過這樣的方式,能夠讓法務部正視此事,也因此改變原有處置方式,不再僅是改調離島這種不痛不癢的結果,也辜負了人民對於司法的期待。
      而原本想要伸出寬容之手的北檢及高檢,是看中林檢的專業能力,也想要解決人力短缺的問題。但在人民的眼中,一位品格素養有問題的檢察官是否仍適合繼續投入案件中,是有很大疑問的。我認為法務部經過此事的經驗,應好好檢討對於檢察官的專業養成之外,是否忽略了亦應具備相對應的品格情操。不應如過去那樣,僅依辦案績效或專業能力來評斷一個檢察官是否為好的檢察官。何況就林永頌律師所言,林檢連專業的辦案能力都已曾遭人質疑,法務部在出事的當下還苦心的為林檢想好退路,是否距離人民的期待越來越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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