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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5日 星期六

怕誤判不能作為法官不判死刑的理由

     近日華山性侵分屍案之被告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求處死刑,媒體開始就以往分屍案之判決結果作[大數據]分析,認為法院最後判處死刑之機率不高。這樣說來,承辦法官是否會依照這些數據,先得出無期徒刑的結論再來審案呢?月光覺得殺人後再分屍,已經不是拿刀隨意砍幾下就可以做得到的事,必須耗費一番功夫並且事後更不容易讓人發現,可見殺意甚堅及手段凶狠,不是一般的殺人案件,本來就不能排除處死刑的可能性。而且依照媒體所報導的判處無期徒刑案件,被告大多與被害人有較為親近之關係,可能是夫妻或是情人或是朋友,而本件被告與被害人間可說是非親非故,如果法官認為照樣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月光認為十分的不妥。

      而贊成廢除死刑的錢建榮法官先前接受壹週刊採訪時曾說:「百分之八十幾的民眾不信任司法,可是又有百分之八十幾的民眾願意把死刑交給司法,不是很荒謬嗎?」他的意思是說,因為人民不相信司法,法官大部分都是亂判、誤判的,所以這樣的法官當然不能不能判人死刑。但月光認為,身為一位法官,不去想如何減少誤判的可能性,不去想想如何在三審來回之間,仔仔細細的去判讀證據是否夠明確,是否足以達到判處死刑的程度,反而以怕誤判為由,而認為法官就不應該涉足死刑這一塊,這樣的說法,實不足取。

      月光認為在刑法仍有死刑規定存在時,對於十分明確的案件,當然還是要考慮判處死刑。例如像是鄭捷殺人案,在強而有力的證據之下,誤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判處死刑是理所當然。如果法官只想著怕誤判,那麼被害人的人權在哪裡?當被害人成為一塊塊不完整的冰冷屍體時,已無法為自己作任何主張,而由檢察官代為其主張應有的權利時,法官在事後審理時是否有認真考量當時被告的手段有多麼兇殘?行兇後又是多麼冷靜的去企圖隱藏一切?月光認為相對於偵辦犯罪集團或掏空公司資產這種複雜案件,在本件分屍案是證據明確的情況下,承辦法官作為有審判權力之人,是否有勇氣判處死刑,值得繼續觀察。

1 則留言:

  1. 在鑑識技術日漸發達的現在,之前被冤枉的被告能夠洗刷冤屈,同樣的真有犯案的被告自然也應負起應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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