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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9日 星期日

公民自己應該尊重並捍衛公投之結果(蘋果投書)

行政院長賴清德於11月29日經研議後做出決策,認為應尊重公投之結果,以另訂專法之方式來保障同性婚姻之權益。而挺同團體對於行政院之作法,亦表示可由行政院與同志團體一同討論出專法之內容。而隔日《蘋果日報》即時論壇刊出:《被文字操弄的公投 呂秋遠怒了!「來啊!互相傷害」》一文,呂律師認為此次公投之題目之設計與內涵皆被完全操弄,對於是否能當作民意之依歸提出了質疑。他認為當民意被文字、情緒所操弄時,所產生的公投結果是不值得被尊重的。

我認為無論公投的結果是什麼,都應該要能接受多數決所做出的結果才是。如果說與公投結果持相反主張的一方輸了,都是怪罪在另一方是以玩弄文字遊戲來設計公投題目,民意被是被操弄的,難道多數人都是被操弄的嗎?還是輸的一方都沒有被操弄?僅是因為對於公投之結果不滿意就說民意被操弄,那就還是把權力送交給少數菁英來決定,因為人民都是愚笨的。既然如此,台灣公民是不是還未到足以到可以公投的水準,那就把公投門檻調回去,或者是交由執政黨政府來決策,仍然透過縣市長及民意代表、總統的選舉來讓民意展現即為已足?

我認為,不能因為公投的過程中有些瑕疵,就否定了公投之效果。民意之展現或許不如專家制定的政策較為嚴謹且更具有執行的可能性。如因此任意否定民意所凝聚而成的結果,恐是開了民主倒車。

公投是由民間所發起的,如果公投內容引起很大的爭議,例如你是否同意一次殺死5個人以上者,處唯一死刑?你是否同意殺人後分屍者,處唯一死刑?你是否同意虐待未滿七歲之人後並殺害者,處唯一死刑?這三個公投案就現行之刑法運作之結果而言,都不一定會處死刑,尚須由法官依個案之情形作出判斷。就算提案人操弄了文字,寫得十分聳動而讓其中一案過關,難道就不能代表民意嗎?這代表了人民十分重視手段兇殘之加害人應有更多判死之可能性,可進一步研究特殊類型的殺人案需限縮法官裁量之空間。

我認為以行政院拍板設立專法一事來說,是依據公投結果而制定出之方向。如果對於以專法形式來保障同性婚姻是否違反平等權有所疑慮,並非你我說違憲就違憲,當由《憲法》解釋專責機構來做出《憲法》解釋。既然如此,何不考慮修改《公投法》及《大審法》,讓每一個通過公民投票而得出結果之公投案,都必須交由大法官來做第二次把關,做出這個公投案是否違憲之解釋。如果解釋出來是違憲,那麼執政黨政府就不應完全照章辦理,而應依據民意之方向做出適當政策之調整。例如設立專法被大法官宣告是違憲,就需要再回歸到《民法》來修訂同性婚姻之規定。如此一來,也不會因擔心文意被扭曲之公投案通過會造成社會動盪不安。

再者,依據《公投法》第32條之規定,二年後又能再次就同一事項重提公投案,難道兩年後的台灣公民,對於相同之議題,不會對於相同之公投內容有更深入之了解,並且做出更加明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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