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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1日 星期一

「超跑條款」是仇富還解決賠償問題?(蘋果投書)

近日因林姓男子開車因不慎撞到路旁4輛法拉利超跑,而造成4輛車子之損害,有人發起了應該制定「超跑條款」之連署,讓非刻意碰撞設有賠償上限,並有政治人物蔡正元表示支持。

可見民眾對於日漸「普及化」的超跑,已經意識到要如何解決產生高額賠償的問題。畢竟超跑就有如將一棟房子開在馬路上,只要一遭他車碰撞受損,他車之車主即有可能需要支付高額的賠償金。

要解決這個問題,楊律師在蘋果日報論壇「黑心律師的告白:如何幫撞壞法拉利的孝子」這一篇文章裡提到,由於超跑車主通常會為自己的愛車投保車險,所以遇到這種車損的情形時,可經由保險公司來彌補損失,這也同時避免因損壞車子的加害人因財力不佳而無力賠償的問題。

再來,楊律師認為在訴訟期間透過與保險公司的來回溝通,加上考量加害人因財力不佳的情況可以讓車損的賠償金降到一個較能負擔的起的金額。因此,如果能有一個談判高手能夠來協助林姓男子,應可順利減少幾成的賠償金,再配合社會大眾的集資捐贈,相信有助於賠償金的支付。

而保險公司方面,因為保險本身就是一種射倖契約,保險公司賭的是超跑車主原則上會愛護好自己的車子,平時沒事不會任意停放在路邊風吹日曬,精算發生車損的機率後,向車主收取合理的保險費,並以所有的車險保險費做為自己的本,只要不是同時發生大量的車損事件,保險公司不會因此而虧錢,故就算僅能向林姓男子收取部分之超跑修理費,也不算是有所損失。

回到一開始提及的「超跑條款」,有律師主張以「超額責任險」的方式就能解決日後發生類似林姓男子的問題,無須另行制定「超跑條款」。而「超額責任險」通常是建立在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後,再附加投保的險種,用以補足財損不足的問題。

但我認為問題還是要回到投保多少超額責任險額度的問題,以林姓男子的事件為例,就算投保了500萬元的「超額責任險」,仍不足以填補4位超跑車主的修車費用,而且額外保費的支出亦將成為一班車主的困難點。

那麼,是否就代表「超跑條款」就有制定之必要性?我認為未必然。因為有能力買得起超跑的人,其實也可能同時會購買很多名貴的東西。例如正攜帶名畫要赴展場參展而畫作遭人碰撞受損、戴名貴珠寶用餐不慎遭餐具撞擊受損等等。

對於合法購得之高價物品,政府亦因此課徵了高額之賦稅,為何這些物品、超跑就不能任意出現在公眾出入之場所、道路?如果同時有一台賓士車和豐田車併排違規,就要先拖吊賓士車,因為有錢人還亂停真是可惡?應該一起用兩台拖吊車同時拖走才是公正的執法方式。

所以,我認為,「超跑條款」似乎僅是建立在仇富的基礎上所產生的,要求對於超跑車損設有賠償上限,那是不是對於每一樣高價物品有這樣類似的條款?應該也要有「名畫條款」或「珠寶條款」?

我認為法律上對於像林姓男子這種財力不足的加害人,已經設有針對他每個月的收入僅能扣除三分之一,以保障他個人的基本生活必需開銷這種制度。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債權人就已經無法把他每個月所賺的錢全部拿走,等同於限制債權人行使他的權利。

如果認為這樣還不夠保障處於經濟弱勢的加害人,就可以考慮修改強制執行法讓每個月可以扣的錢更少(例如變為每月僅能扣四分之一),或者是考慮強制所有車主加保「超額責任險」,讓保費能夠大額降低,並有足夠的保額來應付將來可能產生的大額賠償金。我認為,以這樣的方向來思考才有能助於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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