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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7日 星期六

柯市長與他的行動競選總部

柯文哲市長於10月20日在北投七星公園舉辦園遊會,而柯市長繼行動派出所的的理念後,推出行動競選總部的構想(或許靈感是來自於電影烏龍元首的競選大卡車?),其競選辦公室租用之大貨車因於公園內違規停放,違反了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遭執法人員開罰。以及以戶外音樂會申請的活動名義與實際舉辦的活動內容不符,亦違反了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而遭開罰。

而柯市長事後接受訪問時認為,法令不切實際,要修法。他認為法律訂得過於嚴格,這是以一個市長的身分還是候選人的身分來說的呢?我認為,如果柯市長是單純的僅有候選人的身分,他可以像是一般違法被抓到的人講說:我都不知道這樣違法!但既然他具有市長之身分,即不應該知法犯法。如果僅因為這些法令礙著自己就想要修訂,這種心態實在很奇怪。

又當柯市長站在舞台上發表演說時,並有部分市府局處首長出席,台北市公園管理處的執法人員,心裡可能想說:不開單民眾都在看,開單了會不會被柯市長記恨、秋後算帳?亦或是相反,柯市長指示開了單就可以當護身符避免落人口實,一直違法下去?無論是哪一種情形,柯市長都是在為難執法人員。而在舞台上的柯市長會不會想說:反正你開單我也不停止,會直到戶外音樂會結束,然後繼續打擦邊球。雖然柯市長口說是沒有在為選舉造勢,但實際上卻有喊競選口號出來。

我認為,柯市長舉辦園遊會的行為會給人帶來有意違法的想像空間,這是難以避免的。而且如果因心直口快而失言是柯市長的特質而無從改善,那至少也要事後檢討,針對自己所為之違法選舉宣傳行為,要如何作出妥適之改進,絕不是僅是罰單繳一繳、抱怨說一說就算了,這樣要如何讓大家相信,柯市長不是以行動表示先違法再說,先搶先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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