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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4日 星期三

以核養綠公投一案,中選會沒做錯?(蘋果投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於以核養綠公投提案人黃士修所提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於10月17日發布新聞稿說明裁定之內容。裁定主文認定提案人於107年9月13日提出之「以核養綠」公投連署書應併入其於9月6日提出之「以核養綠」公投案處理,中選會不得拒絕受理。中選會則主張依照公民投票法第13條第3項之規定,在未通知提案人補件之前,提案人不得自行要求補件,並表明將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

另外,中選會先前於10月16日召開委員會,決議以核養綠公投案因未達28萬歲2千份之成案門檻,故允許並以公文函通知黃士修進行補件,顯然認為提案人於同月16日經中選會通知後,進入補件之程序。

中選會主張一切都要按照程序來,而且如果允許提案人多次自行補件,會影響到程序之進行。但我認為,公投法雖然有規定補件的程序,但並未規定中選會在收件後是否可以一再送件。如果中選會逕自解釋為收件後一定要等到通知補件後才能補件,在這期間都不能再送件,如此的見解是否係為增設法律所無之限制,已不無疑問。況且,縱然提案人有二次送件之情形,亦是為了增加成案之機會,尚非法所不許。且依公投法之立法理念係以「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則中選會對於提案人之二次送件,是否能謂依法予以拒絕,尚非無可議之處。

再者,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新聞稿所載之裁定內容,黃士修所送之連署書,既應併入第一次送件之連署書中,即非屬補件之性質,此與中選會所認定9月13日之連署書是屬於補件的連署書,兩者見解差異甚大。如果黃士修之前沒有先行準備好好2.4萬餘份之連署書,是否可以在10月17日立即遞交這些連署書給中選會?如果黃士修乖乖等到中選會通知補件時再來準備補件事宜,那在10月24日的截止日前完成補件的可能性將大為降低。中選會亦明知此案如未能於10月24日前成案,則無法在今年九合一大選中投票。中選會本應不得拒決提案人之送件,如今仍以補件程序來處理,依中選會的說法補件機會只有一次,亦強制剝奪了提案人仍應享有之補件權。我認為,無論公投案的內容是什麼,中選會如仍以此方式阻檔之,將無從確保國民行使公民投票權,亦失去其作為獨立機關之意義。

1 則留言:

  1. 發表這篇文章後,看到了一篇精闢的回應。這位回應者每天在他的臉書上發表好幾篇新聞評論,可以感覺到他很關心時事。所以一回應就能切中要點。
    而這一篇文章的內容相對於上一篇評論親子教養而言,內容較為嚴肅及生硬,因此點閱數不如上一篇多。但月光覺得不同題材本來就會吸引不同的族群前來觀看,自己只要把想要表達的表示出來,然後有人回應,這樣就算是完成了文章的任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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