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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0日 星期一

當執法的檢察官變成加害人時(蘋果投書)

    花蓮地檢署某檢察官因不滿女兒在幼兒園遭到某幼童欺負,在6月21日及28日分別帶著一位、兩位警察直接到幼兒園當面質問所有幼童誰欺負他的小孩。身為一位檢察官選擇用體制外的方式,直接以言語恐嚇該班未滿七歲的幼童,而不是選擇向老師或向教育局反映此事以尋求解決之道。在這位檢察官的心中是否認為這樣的管道毫無用處,所以選擇以自己的的方式來解決,殊不知這也在自己小孩面前作了最壞的示範。
      那大家都用這樣的方式解決問題的話,如果被指認出的幼童是花蓮地院某庭長的小孩,該庭長是否也可以帶著兩位法警到幼兒園興師問罪?這簡直十分荒謬。況且該檢察官也應明知,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幼兒園的幼童均未滿七歲,連少年事件處理法所定義之少年都稱不上,如何有負擔刑事責任之能力?就算幼童間產生了爭吵或推擠,真要採取如此激烈的手段來解決問題不可嗎?
       我認為該名檢察官本應以自己的法學專業尋找解決之道,同時也讓自己的孩子知道要解決問題不是以暴治暴,用不法的強制力來扼止孩子的不當行為。就算這一次的事件沒有爆發出來,孩子日後與同學相處出現問題時,只會認為由父親出面來迎擊對方是唯一方法,而事情終有藏不住的時候。依現在之情況,該名檢察官如此的觀念不僅害了孩子,也讓自己的行為付出了慘痛的代價,而且陪伴孩子的時間又更少了,這樣真的值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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