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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0日 星期六

在同志結婚之後可能會發生的問題(蘋果投書)

拜讀《蘋果日報》即時論壇:〈雖人權不應該公投 呂秋遠「他們本來就是人」〉一文,呂律師認為同志結婚一事既已成定局,差別僅在於要入《民法》或立專法,雖然大法官沒有說一定要入《民法》或立專法,而他認為入《民法》較能符合平等的概念,表示異性戀或同性戀都是人,毫無差別性,其論點固非無見。

但立了專法的婚姻制度既是與《民法》的婚姻制度相同,會是有多麼的不平等,難道任何事立專法解決都是不平等的嗎?以一夫一妻制設計的《民法》婚姻制度是否有必要全部打掉以納入同性婚姻制度?希望呂律師日後能補充說明之,讓大眾有更深入的了解。

我認為,因為對於未知的恐懼是人類與生俱來的設計,面對可能的危險,需要更多的資料來作判斷。既然反同的觀點提到未來人類因同性婚姻生不出小孩而有滅亡之虞的疑慮,而以有限的生命雖無法驗證這個疑慮的真假,但至少我們可以先來想一想,同性婚之後可能會發生的問題,既然法律保障了同性的婚姻制度,那麼同婚的二人可能會有想要小孩。

如果是想要收養小孩,那跟其他異性戀夫妻一樣,同婚的二人亦有照顧小孩的能力,當然會有收養的權利。

但如果想要有自己血緣關係的小孩,就女女同婚的情況而言,會需要有人捐贈精子給其中一人以進行懷孕生產;而以男男同婚的情況而言,勢必除了捐贈的卵子之外,還要尋找代理孕母來幫忙懷孕並進行生產。

而代理孕母本身提供自己的子宮並提供懷孕的服務,會產生諸如:孩子生下來後,孕母反悔想要孩子;或者,孩子生下來後體弱多病,可不可以向代理孕母求償?這些道德爭議問題,在台灣是否已獲得解決的共識?再者,同性結婚是人權,那同性婚之二人要有血緣的孩子是不是人權?政府要不要開放代理孕母供男男同性婚來協助他們取得小孩?

還是可以這樣認為,當同性婚成立時,兩人因相愛而步入婚姻,而結婚與是否擁有孩子本屬二事,兩人既然皆已意識到無法生育的問題,是否就不要去考量擁有血緣關係的小孩這件事?

雖然小孩給誰養都會長大,給姨婆或姑媽帶大,這些實際上照顧小孩的人就有如小孩的父母,他們就有一個家,不一定非要有兩個人來共同撫養孩子的才算一個家,但這應該是例外的狀況。

我們希望的,應該是設計一個良好的制度讓兩個結婚的人一同養育兒女,這樣才是原則。

在同志結婚之後可能會發生的問題,應該也要事先設想好可能的解決方式,並藉由各界的討論形成共識。畢竟結婚是兩個人的事,旁人無從干涉,但有小孩就不得不考慮到孩子的最佳利益,婚姻的兩方皆有責任來維持婚姻之存續,以帶給孩子一個溫暖的家!

1 則留言:

  1. 由於開放同志結婚,月光設想的是,這些族群對於孩子的需求量,會比異性戀的不孕夫妻要來得多,雖然不孕夫妻也有孩子的需求。所以月光認為因需求量增加而有可能成為急需要解決的問題。
    另外,就設專法或納入民法的爭議,因大法官未明示。如真設專法,也還有可能再次釋憲確認。月光覺得,在同志婚的前提下,這個爭議會隨著資料越豐富而讓決策者易於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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