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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4日 星期日

回應蔡家豪律師:如何看待Uber所面臨的困境(蘋果投書)

看到蔡家豪律師於4月8日在《蘋果日報》即時論壇的文章「律師觀點:破解Uber的謬論」,內容提及Uber的乘客實際上的身分是租車人,並透過租車公司代僱了一位職業駕駛,也就是由Uber的司機來協助乘客駕駛。

因此如果車輛發生事故時,Uber乘客因為是租車人的身分,會被列入求償的對象。換言之,Uber的司機所造成的事故須由乘客連帶負責賠償,會有這樣的法律風險產生。

以這個角度來看,可以發現對於Uber在台灣運行的租車並代僱駕駛的制度尚有未完備之處。當然有人會質疑說,Uber的司機都領有職業駕照,駕駛技術應比領有一般小客車駕照之駕駛要來的可靠,而且Uber的司機服務態度佳,不會亂繞遠路等等。

在我看來,這就有如流動攤販的攤商主張,自己領有廚師證照,煮出來的食物十分美味,不會輸給有店面的餐館,而且服務態度十分良好,能夠為客人提供客製化服務。而攤商這樣的主張,無法作為認定合法的理由,因為政府規定攤販要去市場租用攤位或者是以租用店面的方式,以便於政府來管理並課稅,沒有照規定來的話,就是違法。

而法律機制無法面面俱到,將一群人列入保護範圍內,必然也排除了另一群人的行使相同的權利。Uber司機和攤商一樣,擁有良好的技術,也都為了生計,那政府為何不保障Uber的權益?

目前看來,在現有的制度下,Uber的作法既然會造成乘客搭乘的風險,勢必要透過修法來重新界定Uber司機、乘客所應擔負的責任。總不能等到發生事故了,再拿著事實去讓法院表態,由於法官在遇到新形態的社會事件時,在適用法律、解釋法律的產生的結果不一定相同(以廠商標錯價的判決為例,法官判決結果並不一定是由廠商或消費者占優勢),也因法院個案處理所形成的實務見解需一段時間之演變才有可能形成共識。

就算無法立即修法,還是可以透過頒布行政機關的命令的方式先做處理,而Uber本身如果無法遵循客運業的法規來營運,那就該提出更加能保護其司機、乘客的方法,來說服行政機關不以客運業的標準來規範他們,我認為如此才有解決此一困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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