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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8日 星期四

回應楊孝文律師:停車格內抓寶可夢或抽菸,也算人肉佔車位嗎?(蘋果投書)

拜讀楊孝文律師2月12日於蘋果日報即時論壇的文章《律師觀點:遇上「人肉佔車位」你可以這樣做》,特別有感觸。因為今年農曆春節,和家人開車到高雄佛光山進行參拜。

雖然佛光山有免費停車場,但因欲停車之車輛過多而根本停不進去,只好到附近的某處路邊停車,卻在未標示停車需收取停車費的前提下,被強迫收取停車費。這種站在路旁,看到人停車就上前來收費的方式,也算是一種人肉佔車位。因為就算你拒絕付款而停車,參拜回來也難保車子完好無缺。

由於人肉佔車位的情況通常發生在熱門觀光景點或者車流量大的馬路旁,如能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行人如於交通頻繁之道路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處新台幣300元之罰鍰,來遏止者種搶佔停車位之行為,相信能減少許多人以身試法。

但是該法本身在判斷是否有人肉佔車位之情形,或許會有一些模糊地帶。例如,忙著補抓寶可夢而佔道停車格裡面的遊戲玩家,或是一定要站在停車格裡面的水溝蓋旁吸菸的男士,他們佔用停車格的行為都算是人肉佔車位嗎?又或者是,太太下車站在停車格裡幫忙指揮先生開的車子倒車進入停車格停車,這樣也算數嗎?

再者,像我在佛光山的附近小路遇到的人肉佔車位,佔車位的人可否主張並非是在「交通頻繁之道路」而不能處罰?

我認為為避免執法疑義,可以參考《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8條及汽車停車怠速管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如果行人在停車格上連續停留超過3分鐘就符合處罰之要件,以這個方向來進行修法,以明確規範行人不得任意佔用停車格,至於行人在停車格上停留多久算是阻礙交通?這可以經由討論來確認。

我認為要處罰人肉佔車位之行為,應藉由修法讓標準更加明確化。否則極短時間的人肉佔車位,難道都違法嗎?或許僅有道德上的譴責問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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